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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起,學院獲得碩士研究生招生資格,根據國家和學校的有關招生政策和管理辦法精神,為實現教育公平,招收優質學生,培養優秀法律人才,經院務會與院學術委員會讨論決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初試命題組成員的條件

第一條初試命題組成員在碩士生導師中間選拔産生;

第二條命題組成員政治素質好,思想覺悟高,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

第三條命題組成員必須是考試科目的專家,在該科目領域有較高的學術造詣;

第四條命題組成員有嚴守試題秘密的義務。

第二章考試科目

第五條考試科目分為兩大類型,一是國家統考類科目,由國家統一命題,二是碩士招

單位考試類科目,由研究生二級學科點的專業方向來确定考試科目,具體考試科目由院學術委員會讨論決定,統一由學校招生廣告發布。

第六條初試專業考試科目為3門。

第三章試題類型

第七條以測試考生綜合能力為主,試題應偏重名詞解釋、簡述題、論述題。

第八條試題類型的分值可根據考試科目的特點來分布。

第四章複試方式與複試科目

第九條複試方式分外語口試和專業複試,專業複試分筆試和面試。

第十條專業複試筆試科目為兩項,非法學專業和法學專科以下學曆的考生需加試一門專業課,加試成績不計入複試總分,隻供錄取參考。具體複試筆試科目由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廣告統一公布。

第十一條專業面試由碩士生導師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面試試題分抽簽試題與導師提問,由考生根據答題要求回答。

第十三條外語口語複試由學校統一安排。

第五章錄取原則

第十四條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原則,按照初試與複試成績的總分擇優錄取。非法學專業和法學專科以下學曆的考生筆試加試題成績原則上需達到60分方可錄取。

第十五條有關國家政策照顧錄取的考生,按政策錄取。

第十六條對舞弊考生一律取消錄取資格。

第十七條院學術委員會對上述條款擁有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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